索引号: 11370602004262577W/2021-05669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09-08 有效性: 2023-10-08 有效
关键词: “楼宇” “经济” “发展” 统一登记号: ZFDR-2021-0010001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芝罘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9-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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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芝罘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烟芝政字〔2021〕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芝罘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不断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坚持资源利用集约化,坚持向蓝天要空间,将楼宇经济与城市规划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财源建设管理、城市品位提升相结合,以提升“楼宇入驻率、市场主体注册率和经济贡献率”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城市空间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推动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为增强区域经济实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力争在“十四五”末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实现以下突破,即:全区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重点商务楼宇规模突破400万平方米,其容纳的市场主体数量突破5000家,在用商务楼宇入驻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新增特色楼宇20幢,新盘活启动存量楼宇资源50万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楼宇经济空间布局。按照“北部快速成势、南部拓展提升、西部加快崛起、东中部重塑优化”的产业空间布局,不断引导楼宇集聚,明确不同区域范围内楼宇的功能和业态定位,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楼宇发展格局。北部全面塑造滨海黄金岸线魅力形象,重点打造科学技术、海洋经济、文化旅游、国际航运等高端业态楼宇;南部按照高铁新区和烟台南部新门户的定位,重点打造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医药健康、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楼宇;西部加快夹河东岸只楚片区开发建设,提速新一轮腾笼换鸟步伐,重点打造信息技术、智能科技、新材料等创新业态楼宇;东中部全方位加快老城区有机更新和产业迭代升级,重点打造现代金融、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等智慧业态楼宇。

(二)加快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坚持把总部经济作为楼宇经济发展主攻方向,把楼宇作为培育总部经济的主要载体,不断创新机制、配套政策、完善服务,激发楼宇经济新活力。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区商贸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的有利地位,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在我区设立山东省、胶东半岛地区性总部或烟台市级总部。另一方面,依托我市县域经济发达、制造业体系完善的优势,积极引进本地大型生产企业在我区设立综合型总部、运营总部、投资总部、财务总部、营销总部、物流总部、研发总部等功能性总部。支持工业企业将总部和加工制造基地实现空间上的分离,为管理、研发、销售等团队驻区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总部的产业聚集作用和产业关联作用。

(三)培育特色品牌楼宇。强化全区统筹,围绕产业规划,引导全区楼宇错位发展、特色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制定特色楼宇培育工作计划,每个区级产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选取1-3幢楼,加强与楼宇管理运营单位的沟通协作,开展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业态调整,按照产业定位吸引上下游产业项目入驻,形成楼宇经济产业聚集和规模化,打造一批产业定位明确的特色楼宇和税收贡献突出的重点楼宇。根据楼宇主导产业入驻面积、入驻企业数量等方面开展特色楼宇认定,对产业业态鲜明、税收贡献突出的特色楼宇进行扶持。

(四)提升楼宇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并引导楼宇运营企业、楼宇物业公司等管理机构创新管理理念,打造商务楼宇服务特色优势品牌,不断提升楼宇智能化、高效化、绿色化管理水平。从软硬设施配备、产业聚集度、楼宇产出效率、管理服务精细度、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楼宇星级评定工作。通过评星挂牌,为优质楼宇提供正面宣传,扩大楼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各楼宇间的良性竞争,不断增强我区楼宇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五)创新楼宇多元化合作模式。以楼宇党建为引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各方优质资源,着力构建共享、共建、共赢的楼宇服务圈。以楼宇商圈党群服务中心为主要抓手,借助芝罘区基层治理网格化信息系统的共享信息,为入驻企业提供党群建设、经济服务、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一条龙菜单式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楼宇经济联盟”、“楼宇服务团”、“楼宇协会”等楼宇服务载体,推动楼宇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并通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力合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政企关系,共同提高为楼宇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抓总,负责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加强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楼宇联系分包、工作联动配合、督查通报和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楼宇经济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调动楼宇经济工作积极性。

(三)保障资源供给。制定楼宇经济相关扶持配套政策,落实楼宇经济发展资金,为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增加充实人员力量、兑现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全面保障,真正使楼宇经济发展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


附件:1.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芝罘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意见


附件1


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考核评价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体育运动服务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大数据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烟台市保税港区税务局、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芝罘规划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2


芝罘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意见


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使楼宇经济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扶持对象及所需具备条件

扶持对象为区内重点楼宇的投资管理主体(开发单位、产权单位或第三方管理运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入驻企业。重点楼宇指纳入全区日常统计监测范围的商务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

申请扶持的对象应在芝罘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注册纳税且合法经营,上缴税收计入芝罘区财政收入,实行独立核算,社会信用无失信记录,且在芝罘区重点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不包括企业自用或自持的整栋办公楼宇。

二、扶持标准

第二条 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

楼宇面积自持产权比例达到30%以上的楼宇: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首次(自本意见正式出台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楼宇面积自持产权比例在30%以下的楼宇: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给予楼宇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新建商务楼宇

对新建运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商务面积自持产权比例达到30%以上,且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按照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楼宇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企业自持产权未满5年即对外出售,企业应退还之前已获补助。)

第四条 鼓励盘活启动闲置楼宇

对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闲置楼宇,1年内商务面积入驻率达到60%以上,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1年内单体启动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特色品牌商务楼宇

对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培育打造区级特色品牌楼宇的,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主体的,依据各方提供特色企业办公面积的比例分配扶持资金。

区级特色品牌楼宇指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符合芝罘区产业发展导向,某一行业企业数量、办公面积两项指标占比同时达到 6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且楼宇商务办公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楼宇内企业均在芝罘区内注册纳税。

第六条  鼓励改造启动烂尾楼(未竣工楼宇或整体闲置1年以上且基础设施严重老旧需重新改造后才能启用的楼宇)

整合改造烂尾楼,且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面积达50%以上的,根据改造工程中投入的资金数额,对出资主体给予每平方米50元~200元不等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楼宇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可在3年内分期领取。

第七条  鼓励打造星级楼宇

对在区级星级商务楼宇评定中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楼宇,分别给予投资运营主体10万、20万、3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完善商务楼宇配套服务

对投资建设楼宇服务中心、党建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经验收评估合格,对出资主体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单位或机构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对安排专人作为楼宇联络员,积极协助街道园区及区楼宇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等楼宇经济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收集,入驻企业统计报表率达100%,且报送数据及时、准确的物管公司,经评定为“满意”等级,每年给予物管公司3000元资金扶持、楼宇联络员2000元资金扶持。开展上述工作的其他单位或机构,可参照本条款给予扶持。

对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楼宇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楼宇招商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且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活动组织方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商务楼宇是指用于各种商务活动的楼宇以及产业集聚度较高的特色楼宇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楼宇全口径经济贡献、楼宇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经济贡献等评定依据,均需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申请扶持楼宇的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指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实际贡献,且不包含楼宇产权单位及楼内房地产业数据。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事项实行事前报备,由申报单位在事项实施前向楼宇所在街道园区和区楼宇办备案。对发展楼宇经济过程中的特殊扶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强制要求退回所有扶持资金,并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与区各级、各部门已出台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每年同一企业享受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四条  享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10年内工商、税务等注册地不得迁出芝罘区,并签署相关承诺书。如需迁出芝罘区,应于迁出前3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退还至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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