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020042628418/2025-03957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芝罘区”“高龄津贴”“申领” | 统一登记号: | ZFDR-2025-0110001 |
芝罘区民政局 芝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芝罘区高龄津贴申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芝罘区民政局 芝罘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芝罘区高龄津贴申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芝民字〔2025〕46号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芝罘区高龄津贴申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 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高龄津贴申领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全区高龄津贴统一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这一惠老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
年满80周岁且具有芝罘区常住户籍的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本不一致的,以户口本登记为准)。
(二)补贴标准
1.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6.67元/人/月。
2.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50元/人/月。
3.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二、高龄津贴发放时间
按月统计,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资金发放。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流程
1.首次申领。本年度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银行卡三份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做好统计工作。
2.二次申领。上年度已经登记并领取过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街道、社区要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3.代为申领。如老年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申请的,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办理,受委托人须提供申领老人的授权委托书(附老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过程的照片三张,即书写、签字捺手印、持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各一张)、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老年人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申请(复核)当月户口本上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切实杜绝多头申请;
2.高龄老人年龄有疑议的,以户口本登记信息为准;
3.申领年度去世的老年人但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亲属应加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由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其死亡月份,领取老年人生存月份所享受的高龄津贴待遇;
4.申领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自实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依80-89周岁老人补贴标准按月计发;
5.申领年度内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自实满90周岁的当月开始依90-99周岁老人补贴标准按月计发,未满90周岁的月份按80-89周岁补贴标准按月计发;
6.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申领年度内实满100周岁的老年人,自满100周岁的当月开始依10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按月计发,未满100周岁的月份按90-99周岁的补贴标准按月计发;
7.高龄津贴申领认证工作,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智慧对比、人工认证、自助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
8.高龄津贴按月统计核算,去世老人以生存月份计发高龄津贴;
9.高龄津贴领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街道、社区要实时根据摸排、统计情况随时更新高龄津贴管理系统;
10.高龄津贴申请人因客观情况未登记的可予以补发,补发申领期限仅为上一年度高龄津贴(超过部分不予补发);
11.补发高龄津贴需由社区、街道先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情况说明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审查复核
1.每月中旬,社区审核后在辖区内张榜公示上月高龄津贴发放明细,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保存照片),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公示期满,由社区书记、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次月5日前,社区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审核;
2.街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复审无误后,及时更新高龄津贴信息系统,每月初,将上月本辖区高龄津贴申领统计表、汇总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确认;
3.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的申领,按照老年人申请,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复核,区民政局确认,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申领。
(一)区民政局按照全区符合申领条件的高龄老人数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应及时批复,保证资金按时拨付,区民政局根据高龄津贴申领统计表明细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银行账户;
(二)街道在高龄津贴到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
(三)发放结束后,将高龄津贴发放明细、未发放高龄津贴明细梳理汇总,及时将逾期未申领的高龄津贴清退,由区民政局退回区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规有序。
(一)各街道、社区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申领对象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公布申领和发放程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区财政局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专款专用,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区民政局、各街道每年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专项抽查,区民政局按照每个社区5-10人比例抽查,各街道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津贴切实发到老人手中;不定期检查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管理情况,防止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违规操作;不定期抽查各级的高龄津贴档案管理情况,确保档案管理有序,有理有据。
六、责任追究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申领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高龄津贴申报、审核、检查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资金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或帮助他人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
(四)未及时清退高龄津贴沉淀资金的。
七、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民政局、各街道对上报的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逐步推动“应享尽享”,做到“应退尽退”,经查有虚报、重报的,及时追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漏报的,其漏报的津贴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涉及区民政、财政、街道等单位,区民政局要做好沟通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及高龄津贴资金的申领工作;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各街道、社区要积极作为,认真做好宣传、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各环节;各单位之间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区民政局、各街道、社区要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各街道、社区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利用小区宣传栏、楼道通知、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标准、咨询方式、举报电话等,提高老年人知晓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网格员结合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确认辖区老人状态。严防错报、漏报、多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高龄津贴发放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四)规范操作,健全档案
社区应规范材料填报,指导申领人尽可能一次性完成申请;街道严格审查申领材料,严格筛查申报条件,对填写不规范的要求填写完整,对档案填写不真实的、虚报材料的、条件不符合的一并退回社区,由社区进一步落实重新填报,杜绝重复申请和虚假上报。规范高龄津贴档案管理,实行三级分别存档、纸质、电子规范统一。社区保存老人申请材料、申请登记表及实际领取高龄津贴明细;街道保存辖区内所有社区上报的申请明细及汇总表(包括领取明细、未发放高龄津贴说明等);区民政局负责保存最终审核通过的发放高龄津贴明细及汇总表(包括领取明细、退回资金说明等),设置专门档案柜,确保一年一盒。各级及时根据纸质档案审核结果补充、修改电子台账。档案实行专人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