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2710C/2022-05790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日期: 2022-08-22 有效性: 2025-09-30 有效
关键词: “残疾人” “托养” “服务” 统一登记号: ZFDR-2022-0020001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芝罘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8-2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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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芝罘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芝政办发〔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芝罘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处于就业年龄段的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改善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生活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成员照料负担,让家庭成员腾出精力从事其他工作,增加经济收入,使残疾人及其家庭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完善以政府托养服务机构为引领,街道园区、社区社会托养服务机构为主体,居家托养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托养原则

1.政府主导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在发展公办托养服务机构基础上,采取政府补贴、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倡导和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集中托养与分散托养相结合。形成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和街道园区、社区分散就近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共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3.属地管理与自主择养相结合。各街道园区残联对本辖区托养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受助条件并有托养要求的残疾人要严格标准、规范审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及其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托养机构及托养方式。

三、托养方式

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家庭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及托养服务机构条件,采取多种托养方式:

1.集中托养。为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的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区残疾人托养中心主要以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为托养对象,街道园区、社区残疾人托养站主要以重度精神以外的其他残疾人为托养对象。

2.日间照料。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重度精神残疾以外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提供日托照料和服务,即白天工作时间由机构照料,夜间由其家庭照料。

3.居家托养。托养对象为家庭、邻里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庭托养的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的残疾人。

四、托养补贴条件

申请托养补贴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4.无传染疾病,无暴力、自杀倾向,生活习惯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年龄在16-59周岁之间。

6.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法定抚养(赡养)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因年龄、大病及特殊原因无能力照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若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因家庭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申请托养补贴者,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托养申请审批程序

凡要求进入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申请托养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向经认定的托养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到残疾人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申请者本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低保证、二代残疾人证;(2)父母、子女等抚养赡养人户口簿;(3)无配偶、父母、子女证明,或配偶、父母、子女无照顾能力证明。

2.核实。社区居委会根据补贴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符合资助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园区残联。

3.初审。各街道园区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复核,在审核原件无误的基础上,签署复核意见。

4.复审。各街道园区初审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区残联进行复审。

5.公示。复审后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补贴对象的条件、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6.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将补贴款项拨付到托养机构。区残联、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残疾人托养中心(站)进行检查督导,对不符合残疾人托养条件的托养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再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取消托养补贴。

六、托养服务机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申请补贴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资质。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配备有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应对相关纠纷的能力及资金储备,经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审批,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2.设施齐全。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康复训练等托养需求,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3.服务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健全财务、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对托养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统计管理,健全档案;托养管理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托养服务机构无法律纠纷。

申请程序:托养服务机构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报告,提交《芝罘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登记表》、机构资质证明、《托养残疾人花名册》、托养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区残联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审核后组织实地察看验收。

对符合条件申请补贴的托养服务机构,统一挂牌。

七、托养补贴和托养机构补贴标准

1.托养补贴:(1)对符合条件集中托养满6个月或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补贴,一级护理标准补贴2000元,二级护理标准补贴1500元,三级护理标准补贴1000元。(2)对符合条件日间照料托养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3)对符合条件居家托养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2.托养机构补贴:托养服务机构每托养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满一年时间,给予机构补贴2000元。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及机构补贴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托养机构。

八、法律责任

1.托养服务机构要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各级残联只对各类托养服务机构领取各种补贴资金进行监督,不参与机构经营、成本管理。托养服务机构在履行托养服务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等),应当由托养服务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托养服务机构出现滥用各种补贴资金的情形,或申请补贴后又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时,区残联有权对补贴资金进行追回,取消该机构的托养服务运行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方案由芝罘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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