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2004263158E/2023-01351 主题分类: 标准,工商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19
发布日期: 2023-01-19 有效性: 2025-12-31 有效
关键词: “芝罘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FDR-2023-0010001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芝罘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1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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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芝罘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芝政发〔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芝罘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芝罘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集贸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集贸市场管理提档升级,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卫生整洁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芝罘区内开办,经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临商市场和农村大集。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是管理市场内各类日常事务的责任单位,对市场内环境卫生、建筑物安全、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履行监管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芝罘区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开办、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集贸市场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集贸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行为,集贸市场主办方、场内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督促其依法落实容貌和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公平交易责任;对临商市场和城郊传统集市管理责任予以明确。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开办

第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烟台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集贸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等部门审核检查合格。集贸市场建设运营前,应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管理公司,专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招商、招租。

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先行在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再进行登记备案。

利用闲置空地、道路和街巷开办临时性集贸市场的,按照临商市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集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集贸市场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参照规划审批对集贸市场划定经营区域界限。集贸市场应在划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准超出经营区域界限经营。不准占用进出市场的通道摆摊设点、搭建板房或其他违章建筑。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集贸市场应重新组织划定界限。

第九条 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实行存栏、宰杀、销售“三分离”。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按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已经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改造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对市场主办方、产权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区政府制定的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策扶持。改造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按照相应比例扣发奖补资金。

第三章 集贸市场主办方管理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管理公司,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经营管理,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安全管理、日常经营、物业、保洁等管理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其中食品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经营者守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应在市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在市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市场平面图(导购图)、健康教育宣传栏、农产品质量检测公示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栏、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公示栏等。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建立场内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不可食用食品回收、快速检测、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市场经营管理台账。鼓励市场主办方建立使用电子台账。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制定市场经营者守则、市场文明公约、市场管理规范,并与入场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安全经营责任书》《食品安全协议书》《诚信经营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有权依照协议约定,查验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依照协议约定督促经营者亮证照经营,并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在市场内划定店外或摊外经营禁止线,约束场内经营者不能占用禁止线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销售环境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协议约定要求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集贸市场主办方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

鼓励市场内面向困难群众增设公益性摊位,酌情减免摊位费。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对市场内软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自律教育,督促倡导诚信经营。

第四章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管理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必须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

经营者要在经营摊位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凭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证照,不得擅自改变摊位用途,按核准事项经营,经营范围改变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场开办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台账记录,建立并详细记录进货台账(批发户同时建立销货台账),进货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审验有关供货商经营资格和随商品同行的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严把商品进货关,杜绝“三无”产品,建立进货商品票证档案,积极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经营实行专营、专卖、许可管理商品以及“三品一标”农产品应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证明。销售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预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

(三)生产性废金属;

(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

(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

(九)假冒伪劣商品;

(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

(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贸市场应做到实时保洁,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柜台内外、上下商品及物品摆放整齐,货台前保持干净整洁,市场内无乱贴乱挂、乱堆乱放、占压通道、占道经营、超货台经营等现象;市场内线缆应统一套管,规范整齐,严禁私设插座、飞线充电。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市场主办方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相关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污水排放、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集贸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集贸市场主办方和经营业户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设日常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开展清洁工作。市场内经营户应保持好经营区域内环境卫生,配合市场保洁人员做好卫生清扫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当按照《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规范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指导、监督市场从业人员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时清理、维护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完好、整洁。除了垃圾收运作业时,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摆放到城市道路。餐厨废弃物应按照《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交由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鼓励集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理设施。因生产加工造成的油烟污染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柜台区域内应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下水道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并定期疏通清理。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公共厕所应达到二类标准,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应有显著指示标识,并在入口处悬挂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保持厕所内外清洁,定期消毒。

第三十条 集贸市场应安排专职或兼职控烟监督员和劝导员,统一佩戴禁烟标志(绶带或袖标等),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应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内各类经营设施的防疫消毒工作,做好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有活禽经营的集贸市场,要实行封闭式宰杀加工,实施每天清洁消毒、每月清空活禽休市消毒制度;配置集中弃置设施,做好病、死禽集中处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安排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管理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市场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市场营业时间,市场内不应有停放车辆,也不应有车辆进出。具有批发功能的市场宜配备统一平板车。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经营资格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

第三十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防护帽,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第三十六条 鲜肉、熟食、熟食卤品、豆制品类加工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第三十七条 对“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不可食用肉的处理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建立不可食用肉回收台账,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集贸市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九条 集贸市场设置农产品检测室,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一)市场检测室负责上市销售前商品的入市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工作。商品检测应在市场集中交易时间前完成,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二)农产品检测应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计划性地开展。

(三)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对当天所有同类商品进行全面普检,并对该摊位样品作临时备份,以便于二次复查。

(四)经快速检测认为不合格农产品应在经营者确认无异议后予以销毁,并登记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台账。

(五)快速检测异常的农产品,经营者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且不同意销毁的,市场主办方应监督经营者停止销售,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营者提供复检合格证明的方可继续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实施销毁。

(六)市场检测室应建立快速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

第四十条 食品包装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一)熟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卤品应使用食品专用包装或容器密封包装,严禁使用化学污染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等。

(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必须具有标签,标签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四)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第四十一条 上市商品应持有相关证明,商品摆放整齐、分类明晰,经营农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直接入口食品、粮油面粉等食品应配备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七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第四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市场计量综合管理,做好计量制度建设、计量器具的更新维护、监督经营者正确合法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第四十四条 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配备具有POS收银功能的可溯源电子秤。

第四十五条 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配备市场公平秤复秤专兼职人员1名,做好日常复秤和调解一般计量纠纷。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应建立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市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属地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形成安全生产“一场一册”。安全风险因素变化后,要及时评估,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形成动态化的安全生产“一场一册”。

集贸市场应建立、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状况自查自纠,并建立安全问题隐患台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列入台账,落实具体的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完成整改后由责任人签字存档,确保安全问题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集贸市场应切实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人员、车辆分界处安装固定路桩或景观式路障,如影响消防或疏散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防冲撞设施。

第五十条 集贸市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一条 集贸市场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登记安全生产“一场一册”,并做好消防、建筑设施等安全工作:

(一)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检验、维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应急演练。

(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要及时检查并更换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材料,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积极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违反消防及安全生产规定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十二条 集贸市场要经常性开展全员岗位和场内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第九章 临商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规范管理城区公共区域,方便市民生活,满足群众需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可选择适当的道路、街巷和空地等公共区域设置临商市场。

第五十四条 南大街等主次干道两侧20米内、学校及幼儿园门前100米内、商场门前及周边50米内、农贸市场周边500米内为严禁设置临商市场的区域。上述区域外范围,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环保的前提下,可申请开设便民临商市场。已有农贸市场摊位无法满足需求,并形成严重外溢的,相关街道办事处可另行择址申请开设便民临商市场。

第五十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全区临商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临商市场的现场勘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批准的临商市场发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使用许可证》。临商市场为临时性质,如遇政府规划、建设或其它事项需要撤销时,主办单位、管理单位、市场经营业户需服从。

第五十六条 临商市场需设置经营时间,在规定时限内方可开市经营。在保证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影响市容、交通、环保的前提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内各临商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临商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临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临商市场的主办单位管理、经营者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计量器具和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至八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临商市场摊位优先满足和保障本辖区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下岗职工以及农民进城经营需要,并设置20%的摊位用于本辖区特困和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减免费优惠经营。

第六十条 临商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费。

第六十一条 临商市场经营业户摆放商品应当整齐有序,货物摆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

第六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各街道定期对各临商市场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市场主办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闭市整顿处理。

第十章 城郊传统集市管理

第六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城郊传统集市的主管单位,应逐步将传统集市向正规农贸市场规范,逐步实现退路进厅。对于暂不具备退路进厅条件的传统集市,要依照“文化有传承、安全有保证、区域有划定、市民有便利、管理有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城郊传统集市的区域划定,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定,根据集市摊位数量的季节性特点,设定潮汐外围界限。主次干道两侧20米内、学校及幼儿园门前100米内、商场门前及周边50米内为严禁设置潮汐摊点区域。

第六十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督促相关街道对城郊传统集市及市场外延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及清理整治。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办方主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国家禁止销售等违法行为;对集贸市场内的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集贸市场内计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集贸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受理并依法处理集贸市场内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举报和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主办方的收费公示及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统筹拟定农贸市场相关政策、实施市场和网点规划、新设市场建设和老旧市场升级改造;负责联合街道办事处划定农贸市场经营区域;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登记备案。

第六十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导街道办事处整治集贸市场主办方及场内经营者超出划定区域外延经营行为;负责督导街道办事处保障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做好周边马路市场整治工作,为集贸市场退路进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划定集贸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指导街道办事处督促市场主办方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理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清排污水、乱贴乱画等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生活噪声污染、恶臭污染等污染的执法;负责联合督导街道办事处监管临商市场和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工作。

第六十八条 区商务局负责向省、市商务部门争取项目政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集贸市场政策拟定和改造升级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登记注册集贸市场主办方管理公司及经营者主体资格。

第七十条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扩建、改建集贸市场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按照《市住建系统承接消防审验职责工作机制》明确的职能,由市级或区级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集贸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检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设施建设以及处置措施。

第七十二条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对集贸市场内各类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提供市场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服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对集贸市场主办方履行控烟禁烟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市场内部场所开展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主办方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区文旅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可能出现的租售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摊点进行巡查清理,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负责查处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负责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而擅自开业的集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七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划定集贸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负责督促集贸市场主办方或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升级改造等方面工作;督导检查市场内的控烟禁烟工作;督促市场主办方或场内经营者按照部门查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负责承担升级改造集贸市场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派出机构、基层执法力量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贸市场联合执法,规范集贸市场主办方及场内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集贸市场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负责对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有关人员的摸排、数据统计、核对及报送工作(包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人员以及环境/物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市场的信息摸排及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处置时对集贸市场的封控工作。

第七十七条 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负责加强犬只管理,整治集贸市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或管理方不实行收费公示、入场经营者没有实行明码标价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条 市场主办方或场内经营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在集贸市场的划定区域范围外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不按规定清扫、清运垃圾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一条 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集贸市场建筑、设施和场所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业的,由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或不落实动物防疫制度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三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或产权方及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四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市场、场内经营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集贸市场主办方知晓或应知晓场内经营者无照经营、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禁止上市交易物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摊点租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及非法出版物的,由区文旅局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六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或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七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八条 集贸市场主办方未经消防部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存在占用疏散通道、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存在其他重大消防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及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违反食品、消防、安全生产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集贸市场主办方、产权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十条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相关部门多次督导拒不改正的集贸市场主办方及产权方,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条 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副区长分别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分设两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置农贸市场相关事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置临商市场相关事宜。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相关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

第九十二条 农贸市场、临商市场和农村大集的主办方或产权单位要严格落实履行主办方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计量器具等方面工作,督促市场内经营者落实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依法做好集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每月对各街道农贸市场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进行“蓝黄红”排名,并全区通报;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市场主办方,由委员会相关领导约谈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市场主办、产权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督办单的形式告知农贸市场主办方或产权方、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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