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6024935822049/2023-04845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发文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金融”“人才”“选拔”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11  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到: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芝金监字〔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日前,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金监字〔2023〕6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要求,强化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水平,现就实施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金融人才专项,制定本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人才是指面向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金融机构(组织)以及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培养选拔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的优秀金融人才。

第三条  金融人才专项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金融业不同业态、不同岗位专业人才的特点和区域分布。

第四条  金融人才专项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5名,具体分A类和B类两类金融人才组织实施,管理期限3年,自名单公布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具体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金融人才专项的推荐单位为:

(一)A类金融人才。省管企业、隶属于省外金融机构(组织)总部的驻烟一二级分支机构、省外金融机构在烟设立的专业子公司负责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人选的推荐。各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其他人选的推荐。

(二)B类金融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市统一推荐。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金融人才申报人选应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构建“1+233”工作体系和中心工作,推动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第八条  金融人才申报人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行作风端正,从事金融领域相关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应占一定比例。

(一)A类金融人才应符合业绩贡献突出、能力水平拔尖、享有较高声誉等基本条件。

1.经营管理A类金融人才。应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和先进的经营理念,熟悉海内外金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战略规划、领导决策、团队构建、组织推动和国际交往能力强。坚持审慎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曾在中国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海外上市公司或同等层次以上企业担任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金融机构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予以考虑。

2.专业技术A类金融人才。应精通特定金融领域专业业务,并担任此类专业团队主要负责人,精于市场开拓、善于风险管控、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能力,主持操作的项目或开发的产品取得过优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B类金融人才应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能力,业绩较好,履职水平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处于领先地位。

1.经营管理B类金融人才。应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表现出较强的领导潜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成效良好,能够较好地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专业技术B类金融人才。应在特定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研究水平,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能力,在技术应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九条 同一人选不得同时申报A类和B类两类金融人才,已入选齐鲁金融英才、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的不得逆向申报我市金融人才专项,已入选国家、省、市其他人才计划的不得重复申报我市金融人才专项。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金融人才专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尚在惩戒期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申报情况的。

第十一条  申报人选在参评期间,调离烟台或不再从事金融领域工作、出现第十条中所列情况的,终止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设置选拔评价指标,以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近3年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鼓励人才引进,当年度申报启动当月前3年内,从烟台市外引进且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优先予以考虑。鼓励人才落地基层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对参与金融辅导等金融领域省市两级重点工作任务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金融人才专项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综合评审、组织审定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人才专项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部署。每年按照本办法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按照申报渠道,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推荐申报人选,并负责初步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资格审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最终申报人选名单及专家评审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四)评审遴选。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金融人才专项初步建议人选名单。

(五)结果公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初步建议人选进行综合研判,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提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入选金融人才专项的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钻研金融业务,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践行金融“工匠”精神,认真做好“传帮带”,大力培养新人。

(三)积极参加行业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四)发挥参谋作用,为烟台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出谋划策,为烟台市金融相关领域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五)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人才参加金融辅导工作,通过开展管理咨询、政策宣讲、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难题。

第十六条  入选金融人才专项的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A类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工作补贴;B类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给予800元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按年度发放。

(二)每年度选拔出的金融人才将作为全省“齐鲁金融人才工程”推荐人选。

(三)按照《烟台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要求,A类和B类金融人才按照相应的认定类别,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四)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入选的金融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交流,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入选的金融人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所在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助管理,人才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期内,人才所在工作单位要建立烟台市金融人才管理档案,记载和跟踪人才的政治表现、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期内,每年年底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人才的有关情况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管理期满,由市金融监管局对入选的金融人才进行期满评估,经评估优秀的,可再享受1个管理期支持。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金融人才称号,注销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已发放的补贴。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金融人才专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纳入人才计划管理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我市推荐参评的齐鲁金融英才和齐鲁金融之星,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由我市管理的金融人才,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pdf文件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